《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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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农历四月二十七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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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常熟
前言:
江南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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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历史上的今天
1982年5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谭震林和夫人葛慧敏视察常熟,访问在抗日战争时期曾经工作、生活过的董浜公社,祭扫革命烈士墓,接见了革命烈士家属。
1940年4月下旬,谭震林受新四军军部委派到常熟全面领导苏南东路地区的抗战,掀起抗日高潮,创建苏常太和澄锡虞两个抗日游击根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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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题解答
1.《条例》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2.《条例》所称的工资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3.《条例》规定了农民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4.保障农民工工资应当坚持哪些工作要求?
《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
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渠道?
《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6.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采取何种方式?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条例》对工资支付的周期如何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8.《条例》对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条例》对工资支付台账保存时间有何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10.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1.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由谁清偿?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2.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1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如何清偿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如何清偿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6.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在资金方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人工费用有什么约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18.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分包合同应当包含什么?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19.《条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置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0.《条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有什么规定?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21.《条例》对实名制管理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2.《条例》对建设单位规定的义务是什么?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3.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监督分包单位履行义务?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4.《条例》对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5.《条例》对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列。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6.《条例》对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有哪些限制?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7.《条例》对维权信息告示牌有哪些要求?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
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对人工费用拨付有何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9.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0.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本文来源:常熟人社局